当前位置: 元阳县 >> 元阳县经济 >> 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公告澎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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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元阳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拓宽收费渠道,提供更为便民的服务。经元阳县人民政府同意,以代征模式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收时间
年7月1日起,由南沙镇元槟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沙镇南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沙镇和馨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元阳县自来水厂以及其它经县人民政府认可的单位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
元阳县城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流通商品及服务业、施工现场、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以及纳入城市卫生管理的乡村居民。
三、缴费标准
按照《关于元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元发改发〔〕20号)文件标准征收。具体为:
1.城镇居民、暂住人口:8.00元/户/月
2.机关、事业单位、社团、部队,学校(单位办公垃圾):5.00元/人/月
3.企业单位(办公垃圾)
(1)银行、烟草、通信等服务企业:5.00元/人/月;
(2)厂矿、困难企业:2.00元/人/月
(3)医院、诊所:5.00元/床/月
4.宾馆旅社招待所
(1)星级宾馆(按60%的入住率征收):5.00元/床/月
(2)其它酒店、招待所(按50%的入住率征收):2.00元/床/月
5.商品流通及服务业
(1)30㎡以内(含30㎡):15.00元/户/月
(2)30㎡以上至50㎡(含50㎡):25.00元/户/月
(3)50㎡以上至㎡(含㎡):35.00元/户/月
(4)㎡以上至㎡(含㎡):65.00元/户/月
(5)㎡以上:每增加50平方米,每月每户增收10元/户/月
(6)集贸市场:1元/㎡/月
(7)屠宰场:1元/头
(8)临时散摊点:1元/摊/天
6.饮食业
(1)30㎡以内(含30㎡):20元/户/月
(2)30㎡以上至50㎡(含50㎡):40元/户/月
(3)50㎡以上至㎡(含㎡):70元/户/月
(4)㎡以上至㎡(含㎡):元/户/月
(5)㎡以上至㎡(含㎡):元/户/月
(6)㎡以上至㎡(含㎡):元/户/月
(7)㎡以上:每增加50平方米,每月每户增收15元/户/月
7.营运车辆:10元/车/月
8.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按实际施工期限计算):0.2元/㎡/月
9.委托清运粪便及其他服务:元/吨
10.自运垃圾至垃圾处理场:68.1元/吨
四、缴费方法
(一)商铺、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司、居民住户(以下简称“用户”)
1.商铺、居民住户主要由代征单位代收,缴费方式以缴费方主动到代收单位缴纳或由代收单位上门收取为主。
2.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司以依托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到政务大厅办税服务区自行申报缴纳为主。
(二)无水表的集贸市场、临时摊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营运车辆等,由社区按照辖区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征收。
五、处罚规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费款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费款三倍以下且不超过0元的罚款。同时,依托“信用云南”、县级融媒体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不缴纳垃圾处理费名单。
六、其它说明
(一)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是每一个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均应该按照现有水费缴费方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不得只缴水费不缴垃圾费。
(二)各用户一旦发现违反垃圾费收费管理行为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向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投诉-。
(三)为避免重复缴费,前期已将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垃圾处理费缴清的,在缴费前应出具相关已缴费凭证后,不再重复征收。
元阳县人民政府
年7月13日
原标题:《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