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阳县

云南女子怀孕带子女与情人约会,丈夫得知非

发布时间:2023/6/14 13:05:46   

妻子怀孕对任何家庭而言都是一件喜事,但对云南小马而言却是屈辱,因为他发现自己并非妻子腹中胎儿的生父,而自己的妻子怀孕期间竟然带着孩子们去宾馆约会情夫……。年4月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一起丈夫杀妻案,怎么回事儿?我们接着往下看。

(案例来源:中国检察院网,因涉及隐私,内容稍作润色)

为何妻子夜不归宿?

本案的嫌疑人名叫小马,年出生,今年33岁,小马是云南省元阳县哈尼族人,小学文化,在当地经营一家摩托车修理厂。小马的妻子叫小甲,他们二人有一儿一女二个孩子。

其实如果没有发生这样的意外,小马与小甲这对夫妻的生活也还过得去,儿女双全,也挺好。可是谁曾想,小马的妻子小甲会红杏出墙。据检察院起诉书中所说,小甲婚内出轨是从年开始的。

因为婚内出轨,与情夫发生不正当关系,此后小甲意外怀孕,但是她并没有立即将孩子打掉,而是隐瞒了孩子生父的真想继续与丈夫小马一起生活。在年年底,在小甲怀孕期间,她甚至还带着自己的孩子一同前往某宾馆内与情夫约会,直至次日还回家。

由于带着孩子一夜未归,小马便质问妻子小甲为何带着孩子夜不归宿?在小马的逼问下,小甲说出自己出轨约会情夫的实情,随后小马又得知妻子小甲腹中的胎儿的父亲竟然是他人时,小甲怒了。

自古奸情出人命,不信你问西门庆!小马随后拿着木条对妻子进行殴打,直到妻子倒在血泊之中才停手。此时小马以为自己妻子死了,于是自己跑到山上,喝下农药准备自杀,谁知自杀未遂,于是他主动前往公安局投案。

结果案发当晚,倒在血泊中医院抢救,但是由于伤势过重,之后便去世了。经鉴定:小甲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另外死者小甲腹中的胎儿生父并非小马而是小甲情夫。

公安以故意作害罪立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小马进行立案侦查,在案件侦查结束后,依然以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但是到了检察院后,检察院审理认为小马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于是以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其实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侦查认为小马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但是检察院却认为小马就是故意杀人罪。造成公安与检察院起诉意见不同的原因可能有二点:

一是,案发时,小甲并未死亡,并进行抢救,系因伤势太重而死亡,故公安以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并进行侦查;

二是,检察院认为小马的有杀人故意,认定其故意伤害罪不正确,对公安起诉罪名进行了更正。

其实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而言,后者的刑罚肯定会重于前者,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二者的量刑: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因本案的受害人是一名孕妇,等于是一尸两命,虽然本案中小甲出轨在先,等于有错在先,但是等待小马的刑事处罚应该也不会太轻。

图片内容与案件无关

婚姻家庭出轨行为,应该理性对待

正如上面所说的那句说:自古奸情出人命,不信你问西门庆!面对婚姻家庭夫妻一方出轨的行为,往往有少数人会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报复,而从判例与实际生活中看,采取极端行为中男性居多。例如小马在杀害自己妻子后就喝农药自杀,这其实就是以命搏命的方式。

相信任何人都非常反感婚内出轨的行为,不管男女,这是对家庭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如婚姻生活不幸福、猎艳、一Y情等,现实中有少数人又确实做出了婚内出轨的行为。

在遇到这样的情况,其实采取极端行为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样的行为只会伤害到四种人:一是自己的父母家人;二是自己的孩子;三是妻子;四是妻子的家人。因此这样的行为是亲者痛、仇者快的结果。

个人建议理性地对待此事,不为自己,也为家人、子女,你可以这样做,博取最大利益:

1、收集相关证据,起诉离婚。在家庭财产的分割上,可以争取最大优势;

2、当然也可以双方协议离婚;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离婚其实是婚内出轨后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当然,如果你能忍受的话,可以选择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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