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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清运处理水平,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号)、《关于元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元发改发〔〕20号)等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元阳县实际,现将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事宜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和对象
元阳县城建成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人民团体、部队、医院、学校、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二
征收标准
严格按照《元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元发改发〔〕20号)规定征收。
1.城镇居民、暂住人口:8.00元/户/月;
2.机关、事业单位、社团、部队,学校(单位办公垃圾):5.00元/人/月;
3.企业单位(办公垃圾)
(1)银行、烟草、通信等服务企业:5.00元/人/月;
(2)厂矿、困难企业:2.00元/人/月;
(3)医院、诊所:5.00元/床/月;
4.宾馆旅社招待所
(1)星级宾馆(按60%的入住率征收):5.00元/床/月;
(2)其它酒店、招待所(按50%的入住率征收):2.00元/床/月;
5.商品流通及服务业
(1)30㎡以内(含30㎡):15.00元/户/月
(2)30㎡以上至50㎡(含50㎡):25.00元/户/月
(3)50㎡以上至㎡(含㎡):35.00元/户/月
(4)㎡以上至㎡(含㎡):65.00元/户/月
(5)㎡以上:每增加50平方米,每月每户增收10元/户/月
(6)集贸市场:1元/㎡/月
(7)屠宰场:1元/头
(8)临时散摊点:1元/摊/天
6.饮食业
(1)30㎡以内(含30㎡):20元/户/月
(2)30㎡以上至50㎡(含50㎡):40元/户/月
(3)50㎡以上至㎡(含㎡):70元/户/月
(4)㎡以上至㎡(含㎡):元/户/月
(5)㎡以上至㎡(含㎡):元/户/月
(6)㎡以上至㎡(含㎡):元/户/月
(7)㎡以上:每增加50平方米,每月每户增收15元/户/月。
7.营运车辆:10元/车/月
8.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按实际施工期限计算):0.2元/㎡/月;
9.委托清运粪便及其他服务:元/吨
10.自运垃圾至垃圾处理场:68.1元/吨
11.自运垃圾至垃圾处理场:68.1元/吨
三
缴费年度及部门分工
(一)缴费年度
收缴年度和年度的垃圾处理费,若年度未缴的单位和住户,需两个年度一次性缴清;年度已交清的单位和住户,只需上缴年度的垃圾处理费。
(二)部门分工
1.城镇居民、暂住人口,宾馆旅社招待所,商品流通及服务业,饮食业等由社区按片区进行催缴;
2.机关、事业单位、社团、部队,学校、企业等单位的单位办公垃圾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到指定地点上缴,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由县住建局督促上缴;
3.集贸市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业主到指定地点上缴;
4.屠宰场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督促公司到指定地点上缴;
5.营运车辆由县交通运输局督促公司到指定地点上缴。
四
收费时间
收费时间为年6月2日起。
五
处罚规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0元的罚款。同时,依托“信用云南”网站、县级融媒体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不缴纳垃圾处理费名单。
六
缴费地点
(一)城镇居民、暂住人口,宾馆旅社招待所,商品流通及服务业,饮食业等由社区按片区进行催缴;催缴后的垃圾处理费由各社区缴到住建局指定账户,认真遵循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元槟社区联系;南林社区联系,;和馨园社区联系。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团、部队、学校、企业等单位产生的办公垃圾费、集贸市场、屠宰场、营云车辆、在建工程等缴费地点:县城橡林街元阳县自来水厂营业室;联系,。
元阳县人民政府
年6月2日
原标题:《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