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阳县

河南法院对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全部实行

发布时间:2023/4/15 14:44:27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会议精神,加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我省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事宜的批复》意见,贯彻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河南的决定》关于“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和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要求,12月29日,省法院下发《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之前,省法院自年9月1日起确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对省内黄河流域的全部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去年11月,报经最高法院批复同意,设立郑州环境资源法庭并对省内淮河干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内的全部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今年8月,最高法院作出《关于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事宜的批复》,我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正式扩展至全省范围。

一、《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明确了集中管辖法院及其管辖范围:

(一)

集中管辖基层法院

在全省确定18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全省范围内的应当由以下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1.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黄河流域44个县市区。郑州市:巩义市、荥阳市、中牟县、金水区、惠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封市:兰考县、龙亭区、顺河区、祥符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洛阳市:偃师区、新安县、孟津区、洛宁县、栾川县、宜阳县、嵩县、伊川县、洛龙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涧西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阳市:滑县;鹤壁市:浚县;新乡市:长垣市、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焦作市:孟州市、沁阳市、温县、武陟县、博爱县;濮阳市:濮阳县、范县、台前县;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义马市、渑池县。

2.灵宝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小秦岭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山区2个县市区。三门峡市:灵宝市、卢氏县。

3.罗山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淮河干流及大别山生态功能区10个县市区。信阳市:平桥区、浉河区、息县、罗山县、潢川县、淮滨县、固始县、光山县、商城县、新县。

4.确山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桐柏山生态功能区4个县市区。南阳市:桐柏县;驻马店市: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

5.淅川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南水北调干渠沿线11个县市区。南阳市:淅川县、邓州市、镇平县、宛城区、方城县、卧龙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平顶山市:叶县、鲁山县、宝丰县、郏县。

6.新郑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南水北调干渠沿线7个县市区。郑州市:新郑市、管城区、二七区、中原区、航空港区;许昌市:禹州市、长葛市。

7.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南水北调干渠沿线14个县市区。焦作市:中站区、解放区、山阳区、马村区、修武县;新乡市:辉县市、凤泉区、卫辉市;鹤壁市:淇县、淇滨区;安阳市:汤阴县、文峰区、龙安区、殷都区。

8.西峡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长江流域6个县市区。南阳市:西峡县、南召县、内乡县、社旗县、唐河县、新野县。

9.林州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太行山山地生态区5个县市区。安阳市:林州市、安阳县、北关区;鹤壁市:鹤山区、山城区。

10.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太行山山前平原农业生态区5个县市区。新乡市:获嘉县、新乡县、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

11.南乐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海河流域4个县市区。安阳市:内黄县;濮阳市:华龙区、清丰县、南乐县。

12.汝阳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豫西山地丘陵生态区5个县市区。洛阳市:汝阳县;平顶山市:汝州市;郑州市:登封市、新密市、上街区。

13.舞钢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平顶山矿区修复农业生态功能区5个县市区。平顶山市:舞钢市、新华区、卫东区、石龙区、湛河区。

14.襄城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豫中平原生态亚区9个县市区。许昌市:魏都区、建安区、鄢陵县、襄城县;漯河市: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舞阳县、临颍县。

15.民权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大运河廊道9个县市区。商丘市:民权县、柘城县、睢县、宁陵县、梁园区、睢阳区、虞城县、夏邑县、永城市。

16.通许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豫东平原农业生态区5个县市区。开封市:鼓楼区、禹王台区、通许县、尉氏县、杞县。

17.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沙颍河廊道10个县市区。周口市:川汇区、项城市、鹿邑县、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沈丘县、淮阳区、郸城县、太康县。

18.汝南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豫南平原生态区7个县市区。驻马店市:遂平县、汝南县、驿城区、新蔡县、西平县、平舆县、上蔡县。

(二)

集中管辖中级法院

1.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范围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2.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对上述18个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上诉、抗诉的二审案件。

二、《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明确了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范围:

(一)

民事案件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7)光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2.生态破坏责任纠纷;3.探矿权纠纷;4.采矿权纠纷;5.取水权纠纷;6.养殖权纠纷;7.捕捞权纠纷;8.探矿权抵押权纠纷;9.采矿权抵押权纠纷;10.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11.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12.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3.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4.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5.排污权交易纠纷;16.用能权交易纠纷;17.用水权交易纠纷;18.碳排放权交易纠纷;19.碳汇交易纠纷。

(二)

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渔业、矿业、水利、能源、电力、黄河河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民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涉及土地的征收征用、登记、确权、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除外)。

(三)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司法确认案件。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法院施行,除郑铁中院和18个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外,其他法院不再受理集中管辖范围内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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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豫法阳光编辑: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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