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阳县

关于禁止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2/1 2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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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元阳县鸟类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年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年第3号)中,我县境内有多种常见的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也有多种原为“三有”动物(有益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现在已经升级为国家二级以上重点保护动物,具体如下:

(一)鸥鸠所有种、画眉鸟,相思鸟等物种升级为国有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绿孔雀(一级)、雉鹑(一级)、白鹃鸰(二级)、原鸡(二级)、领角鸮、灰林鸮(猫头鹰二级)、鹦鹉所有种(二级)、锦鸡(二级)等保护级别不变。

(三)无论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凡在名录中的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保护等级调整的鸟类野生动物养殖过渡期至年6月30日止。

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县范围全面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及一切妨碍鸟类等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

(二)禁止非法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有物种。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或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禁止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五)未经批准擅自运输、携带、寄递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全县范围内的任何人存在以上行为的,特别是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的养殖户,务必于年6月30日前主动联系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造册登记,登记后具备放生条件的、林业和草原局将及时监督养殖户野外放生;不具备放条件的,林业和草原局将及时送往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救助。

(二)年6月30日后,一经发现饲养上述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等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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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编辑:肖琳平

责编:杨翠芳

审核:李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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