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元阳县 >> 元阳县风景 >> 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留盆镇留盆村留盆28
失信被执行人:马向阳
身份证号码:****。
性别:男
年龄:22岁
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留盆镇留盆村留盆28号。
立案时间:年8月7日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起诉被告陈鹏飞、娄海云、马向阳、陈铁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22日作出的()豫07刑终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告陈鹏飞、娄海云、马向阳、陈铁良于裁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赔偿款元。陈鹏飞、娄海云、马向阳、陈铁良拒不履行生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豫民终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陈鹏飞、娄海云、马向阳、陈铁良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元;及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孙法官。—
作者/来源:原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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